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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污水监测数据终被判刑

2020-1-7 09:43
原作者: 王不土竟 来自: 百家号 收藏 分享 邀请

【52监测网讯】身为国控污水处理企业的业务主管,却监守自盗,私自篡改污水在线监测数据,将含有污染物的污水直接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身为国控污水处理企业的业务主管,却监守自盗,私自篡改污水在线监测数据,将含有污染物的污水直接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江苏邳州市一个叫生态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原工艺主管曹某,就这样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曹某生于1984年,大专文化,因被指控犯污染环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曹某不服,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其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的裁定。

曹某是如何触犯法律而犯罪的呢?通过二审判决书,我们了解到了其犯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经过和细节。

原判决认定:邳州生态缘污水处理公司是国控重点排污单位,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公司氨氮在线监测分析仪由第三方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行维护,不得擅自校准维护和修改参数。

2017年2月至6月间,曹某担任生态缘污水处理公司工艺主管,他明知更换监测污水样品会导致监测数据失真,为逃避监管、节约重置机器成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该公司氨氮在线监测分析仪取样进水管断开,用自制的液体替代氨氮在线监测分析仪在该公司污水排放口所取的污水样品上传数据,同时将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2017年6月14日凌晨,曹某在更换污水样品时被徐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因上述违法行为,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7年6月23日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7年7月8日,曹某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曹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更换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样品,干扰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曹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曹某上诉并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曹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更换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样品,干扰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并无明显不当,裁定驳回曹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百家号,本文由百家号作者王不土竟上传并发布,本文仅用来学习及交流,侵权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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